房地产评估师证书发放时间安排规定
总则
1、为了规范房地产评估师证书的发放工作,保证房地产评估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评估师证书的申请、审核、发放及相关管理工作。
3、房地产评估师证书是证明持证人具备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资格的有效证件,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3)取得房地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4)在房地产评估机构或相关部门工作满两年;
(5)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2、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房地产评估师证书申请表;
(2)房地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5)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审核程序
1、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所在单位,由单位审核后报送所在地房地产评估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
2、房地产评估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房地产评估师证书。
发放时间
1、房地产评估师证书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
2、申请人应在收到领取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房地产评估师证书,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证书管理
1、房地产评估师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2、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房地产评估师证书,不得涂改、转让、出借,如遗失,应及时向发证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办理补发手续。
3、持证人在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持证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被吊销房地产评估师证书的,自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房地产评估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